环球快资讯丨我市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 集中交易市场要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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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平顶山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总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根据《办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总监应具备以下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参加企业组织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主要承担以下职责:组织拟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经营过程控制、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用农产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自查,评估食用农产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用农产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召回;组织拟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其他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根据《办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食品安全总监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